樟木头代办进出口权_出口退税_东莞金石会计公司

更新时间:2018-04-27105次浏览| 信息编号:r3572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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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情介绍
出口退(免)税审批的一般规定
出口货物退(免)税应当由设区的市、自治州级以上(含本级)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。
2.生产企业出口退(免) 税审批的一般规定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“免、抵退”税申
报后,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、市级退税机关审批。
3.出口退(免)税审批权下放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(免)税审批权限的试点工作
(1) 审批权下放的条件
下放出口货物退(兔)税审批权限是指将出口货物退(免)税审
批权限由设区的市、自治州级以上(含本级)税务机关(以下简称市
级税务机关)下放到县(区、旗、县级市,下同)级税务机关。下放
的条件是县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额达到一定规模、成立了专门出口退税管理机构或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,且岗位的配置符合监督制约的要求。
(2) 试点范围
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
a.浙江省、江苏省为省级试点单位。在试点省份中除少数不具
备条件的市外,一般都应纳入试点范围,具体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(免)税的审批权限试点范围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,
b.为积累经验,做好下一步推广工作,其他首份(首、自治区,
下同)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1~ 2个市进行下放生产企
业的审批权限试点。一些不具备条件的 首份可 以暂不进行试点。
市批权限下放的县应符合成立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或从
事出口退税管理的专职人员在两人以上的条件。
进行试点的市如有所辖的县不能达到上述条件的,仍由市级税务
机关进行审批。
2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
浙江、江苏、广东、山东四省可选择1~ 2个同时具备以下条件
的县,下放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。其他省份暂不进行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的试点。
a.所管辖外贸企业在10户以上。
b.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1亿美元以上。
C.成立了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专职人
员在5人以上。国各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暂不进行审批权下放试点。
(3) 延期申报
对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、延期开具
代理出口证明等其他出口退税审批事项,除有特殊规定者外,仍由地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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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,谢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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